在租賃期間,出租人死亡,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當出租人的繼承人繼承房屋時,該繼承人便成為新的產權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繼承繼續有效,并不因‘出租人死亡而影響合同的效力。 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是否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應當分情況而
在租賃期間,出租人死亡,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當出租人的繼承人繼承房屋時,該繼承人便成為新的產權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繼承繼續有效,并不因‘出租人死亡而影響合同的效力。
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是否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應當分情況而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明確規定:“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該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應當準許。”這種情況下,承租人以一人的名義與出租人簽訂協 議,但并不是其一人居住,而是與家人共居住,如果承租人死亡,其他共同居住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
當該承租人沒有共同居住人時,則原租賃合同視為自動失效,原沒有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親屬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搬入。
在租賃期內,承租人將房屋轉租、轉借、轉讓給他人時,如果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則原租賃合同有效;如果未經出租人同意,則其轉租、轉讓、轉借行為無效,出租人有權終止原租賃合同,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