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如何分割,需要根據(jù)遺囑、遺贈、遺囑扶養(yǎng)協(xié)議內容以及法定繼承的規(guī)定。繼承人如果在沒有獲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下私自處分遺產,對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侵害時,其他繼承人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上海遺產律師指出在繼承中,各繼承人之間要做到誠實守信和互諒互讓。
楊某與劉女士系夫妻,楊某去世后楊某的父母以及楊某跟前妻所生兒子小楊,要求分一部分遺產,遭到劉女士的拒絕,多次協(xié)商都是不歡而散。前不久,楊某的父母及兒子小楊,以劉女士未征得同意私自處理楊某的房屋、車輛等遺產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劉女士賠償原告應繼承的遺產損失28萬元。劉女士抗辯稱,被繼承人楊某死亡后,還欠了300萬元的外債,原告訴稱的所有遺產均已清償了債務,遺產已不復存在。由于本案原、被告產生爭議的遺產數(shù)量較多、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涉及金額較大,給法院的事實認定帶來了較大困難。為查明案件事實,提高審判效率,法院首次在法定繼承糾紛中引入財產申報制度,給原、被告發(fā)放了《家事案件當事人申報一本通》,要求雙方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如實申報被繼承人的遺產、債權債務,并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原告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報了被繼承人的遺產及債務,舉示了大量的銀行轉賬記錄擬證明債務的真實性。承辦法官認真審查了雙方提供的證據(jù),最終認定被告確實存在未經(jīng)其他法定繼承人同意私自處分被繼承人遺產的行為,且其申報的債務中大部分不屬實,不屬于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承辦法官遂明確告知被告劉女士,根據(jù)其申報情況及審查結果,被告存在私自處分遺產、虛構債務的行為,將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經(jīng)過承辦法官的多次調解,最終促使被告劉女士作出讓步,主動與原告就被繼承人遺產和債務進行確認后達成庭外和解協(xié)議。之后法院作出裁決,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滬律網(wǎng)提示:財產申報制度是在家事審判方式改革中,針對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隱匿財產現(xiàn)象較為突出的問題探索出臺的一項制度。當事人不如實申報,填報財產申報表,視為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判決時將酌情考慮少分財產。
《繼承法》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xié)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遺產律師表示:本案的法院通過適用財產申報制度,根據(jù)事實證據(jù)認定被告沒有經(jīng)過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同意就私自處分被繼承人遺產,同時還虛構債務,對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侵害,因此應當減少被告獲得遺產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