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之間因為感情矛盾而經常爭吵甚至打架,妻子先后四次起訴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每一次都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因此,
曹某訴稱,自己和李某系夫妻,但是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矛盾不斷,經常因李某不務正業,打游戲吵架。李某也經常對自己實施家暴情形,導致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法院結合曹某提供的證明,進行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婚后由于缺乏必要的理解和信任,面對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沒有正確對待和處理,致使生氣打架現象的發生,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在此之前,原告的第一次離婚訴請,雖經法院以準許原告撤訴的方式結案,但恰好印證了其夫妻感情已經出現破裂的事實。原告的第二次、第三次離婚訴請,雖均經法院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但也進一步傷害了夫妻感情,夫妻關系進一步疏遠,夫妻感情已經達到了嚴重破裂的程度。但是,基于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又生育一子,且婚生子尚未成年,草率離婚勢必對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造成不利影響。為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原被告應謹慎行使離婚權利。因此,法院仍然認為原被告維系夫妻關系的感情基礎依然存在,和好仍有一線希望,本案應以判決不準離婚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