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和前夫還沒有離婚的時候,就和現任丈夫同居多年并且生下了兩個兒子,女子最終和前夫也成功離了婚,但是兩個兒子在進行戶籍登記的時候出現了問題,因為登記處很難認定孩子的父親是女子的前夫還是現任丈夫,女子無奈之下向法院主張認定孩子系其與現任丈夫所生。
曾某與張某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河子市結婚后,由于感情不和于2006年12月只身離家外出。2007年2月,曾某在上海打工期間與牛某相識并同居,于2008年、2009年在上海市某醫院生下兩個兒子。2009年4月,曾某返回石河子與張某協議離婚,雙方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中注明“雙方無子女”。隨后,曾某與牛某于2010年8月登記結婚。由于兩個孩子是在曾某未與前夫離婚時,與他人所生,因此孩子戶籍登記時就遇到了麻煩事。為了上戶口,曾某帶著孩子和牛某先后做了親子鑒定和公證,最后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孩子與張某非親生父子關系,與牛某系親生父子關系。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審理后,確認孩子的親生父親為牛某,與張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法官庭后解釋稱,兩個孩子雖出生于曾某與牛某締結婚姻關系前,但曾某與牛某均認可孩子系雙方親生子,并經有關機構進行DNA科學鑒定確認,故法院對孩子與牛某之間系親生父子的關系,予以認定,排除第三人張某與兩孩子之間有血緣上的父子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