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兒子被判給母親撫養,但是母親并不能照顧好兒子,不僅在生活上很艱難,而且還不讓兒子去讀書,父親只得向法院起訴,主張變更兒子的撫養關系。
原告人江某與被告人鐘某于2009年3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江某俊。2011年9月20日,雙方因感情不和,經法院調解協議離婚,約定兒子江某俊由母親鐘某撫養,江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直到孩子獨立生活為止。離婚后,鐘某將婚姻的不幸轉嫁到孩子身上,以種種理由拒絕讓父子相見。更為嚴重的是,鐘某無工作,租住在廉租房內靠親人接濟為生,常年閉門不出,也不讓江某俊上學讀書。江某曾于2015年6月8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后撤回起訴。為了孩子的成長,2016年10月11日江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江某俊撫養關系,后經法院主持調解,江某與鐘某達成和解協議,江某俊撫養權依然歸鐘某,江某俊的生活、教育所需費用均由江某承擔。江某按約履行了調解書約定的義務,但是鐘某拒不履行調解書約定義務。江某俊年滿8周歲,已達到適學年齡,經法院多次執行,鐘某仍拒絕送孩子上學,嚴重影響了孩子的健康成長,而江某俊爺爺奶奶為了孩子上學,頻繁越級上訪,導致矛盾激化。2018年3月,原告江某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兒子撫養關系。為了化解矛盾,法院聯合該市未成年保護辦公室,婦聯、團委、家調委、社區、教育等部門工作人員積極配合,多次上門調解,鐘某仍拒絕送孩子上學。經與孩子溝通,孩子表示愿意上學讀書上,未成年保護辦公室和市婦聯聯合取證,并作為未成年保護組織出庭支持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是家長的義務,根據市團委、婦聯作為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為江某俊調取的大量證據材料,證明鐘某作為法定監護人,剝奪江某俊的受教育權,嚴重影響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保護江某俊的受教育權,保障其健康成長,法院在事實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依法變更江某俊的撫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