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打算結婚時,因為女方沒有達到法定婚齡而借用了女方姐姐的身份信息辦理了結婚證,那么當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法院能否審理這一離婚訴訟呢?上海婚姻律師認為,盡管婚姻登記是具有法定的效力,但是婚姻本身還是應當從實質的角度出發,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能夠滿足實質要件,那么法院可以認定婚姻有效,婚姻登記上的問題則可以通過行政程度來解決。
張某與王某欲結婚,但張某未達法定婚齡,張某即以其姐姐(已婚)的身份證件與王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并生育一子。后因故發生矛盾而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此時張某亦已達到法定婚齡。對于該案件如何審理,法院在當時審理時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此為無效婚姻,因為張某未達法定婚齡,而以其姐姐的身份證件與王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系騙取的結婚證,結婚證應為無效,所以婚姻也就無效,應按無效婚姻處理。一種觀點則認為張某領取結婚證時,未達法定婚齡而冒用了他人的名義,但起訴時已具備了結婚的實質條件?;橐龇▽橐鰺o效的定義是明確的,有它特定的外延和內涵。即下列情形之一: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僅此四種。而司法解釋又進一步明確訴訟時達到法定婚齡的不再認為婚姻無效。對照本案,與以上均不相符,婚姻無效中并沒有騙取結婚證婚姻無效之說,故認為該婚姻無效缺乏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滬律網提示:用他人身份辦理結婚登記,所形成的婚姻效力為何,法律至今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真正結婚的當事人如果滿足結婚的實質要件,那么雙方的婚姻應當是有效的,而婚姻登記上存在的身份信息和本人不同的問題,可以通過變更婚姻登記來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