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兒子被判給母親撫養,但是母親并不能照顧好兒子,不僅在生活上很艱難,而且還不讓兒子去讀書,父親只得向法院起訴,主張變更兒子的撫養關系。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在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的過程中,不光要給予生活上的保障,學習教育的權利更應當保障,如果一方怠于履行義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撫養關系的變更。
原告人江某與被告人鐘某于2009年3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江某俊。2011年9月20日,雙方因感情不和,經法院調解協議離婚,約定兒子江某俊由母親鐘某撫養,江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直到孩子獨立生活為止。離婚后,鐘某將婚姻的不幸轉嫁到孩子身上,以種種理由拒絕讓父子相見。更為嚴重的是,鐘某無工作,租住在廉租房內靠親人接濟為生,常年閉門不出,也不讓江某俊上學讀書。江某曾于2015年6月8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后撤回起訴。為了孩子的成長,2016年10月11日江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江某俊撫養關系,后經法院主持調解,江某與鐘某達成和解協議,江某俊撫養權依然歸鐘某,江某俊的生活、教育所需費用均由江某承擔。江某按約履行了調解書約定的義務,但是鐘某拒不履行調解書約定義務。江某俊年滿8周歲,已達到適學年齡,經法院多次執行,鐘某仍拒絕送孩子上學,嚴重影響了孩子的健康成長,而江某俊爺爺奶奶為了孩子上學,頻繁越級上訪,導致矛盾激化。2018年3月,原告江某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兒子撫養關系。為了化解矛盾,法院聯合該市未成年保護辦公室,婦聯、團委、家調委、社區、教育等部門工作人員積極配合,多次上門調解,鐘某仍拒絕送孩子上學。經與孩子溝通,孩子表示愿意上學讀書上,未成年保護辦公室和市婦聯聯合取證,并作為未成年保護組織出庭支持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是家長的義務,根據市團委、婦聯作為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為江某俊調取的大量證據材料,證明鐘某作為法定監護人,剝奪江某俊的受教育權,嚴重影響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保護江某俊的受教育權,保障其健康成長,法院在事實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依法變更江某俊的撫養關系。
上海婚姻律師提示:父母離婚后,由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對未成年子女行使監護權,而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本案中鐘某剝奪了江某俊的受教育權,說明其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因此原告提出變更撫養關系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滬律網指出:父母離婚時,對子女的撫養關系的協商或者離婚判決所依據的
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往往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的目的,允許離婚夫婦以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變更與子女的撫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