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短信作為當事人證據的情況相當普遍。比如,證明當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證明財產權屬關系等。對于短信的效力認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短信即符合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同時短信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
律師的主意
2007年4月的某一天,張蘭到我的辦公室咨詢。
我一進會議室,她就問我:“你們做律師的,怕得罪人嗎?”
我一愣,覺得這個問題不好回答,問她:“您是什么事需要我們律師幫助?”
張蘭眼圈一紅,眼淚差點兒掉下來:“我和女兒現在快沒法活了,沒有人能幫得了我們,那個沒良心的花錢把所有的關系都搞定了,我真不知道該怎么辦!” “您別急,慢慢講。”我一...
丈夫電腦內藏有女子照片和曖昧郵件,妻子一氣之下向法院起訴離婚。近日,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兩人的婚姻關系。
2002年,葉梅經人介紹認識了陳斌,兩人于次年登記結婚。隨著電腦生意業務的步步高,陳斌的應酬不斷增多,兩人經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爭吵。07年2月26日,葉梅無意中發現陳斌電腦里有其他女子的照片和曖昧郵件,便帶小孩回娘家居住。之后,陳斌從沒過問她和孩子的情況。絕望的葉梅向法院起訴離...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可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
離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間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婚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的法定理由,在起訴離婚時也應將此證明材料作為主要證據向法庭提供,另外,涉及財產分割的應該對雙方財產狀況的證據進行舉證。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
剛結婚不久的妻子提出離婚后就不再露面,情急的丈夫為與妻子面談,只好發短信表示同意離婚。可不成想,妻子竟將這些短信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將丈夫告上法庭。 孟村的一對小夫妻鬧離婚,男方為見女方面談,便發短信表示同意離婚,女方竟將短信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將男方告上法庭。近日,記者來到孟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采訪。 妻子稱感情破裂 結婚幾個月就鬧離婚 孟村的小李和小王經人介紹相...
為使自己“離婚時不吃虧”或為防對方“離婚時占便宜”,離婚當事人必須掌握許多合法有效的證據。如:外遇過錯證據、共有財產證據、家庭暴力證據、賭博證據、吸毒證據、重婚證據及影響夫妻感情的其他證據等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分為以下幾類:
1. 書證
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征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發票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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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程中,如果已經確定要離婚,應收集離婚證據,以便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維護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權益。離婚證據收集的種類主要包括訴訟主體資格、感情確已破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三方面。通常情況下,離婚證據收集的難度不會太大。但是,如果涉及損害賠償或財產隱匿問題,收集和保存離婚證據往往成為當事人的首先面對的問題。收集和保存離婚證據因證據種類以及證明目的不同而不同。 一、證明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法...
手機短信是否能作為離婚證據使用一直是一個比較有爭議的問題,隨著現行婚姻法的不斷進步,法院審理婚外情官司的機制提升,相關的證據問題有所開放,手機短信內容及相關的錄音錄像被正式的提上了離婚官司的舞臺。 手機短信內容作為婚外情證據的案例說明: 08年12月3日 夫妻兩人分居后,常通過手機短信協商婚姻問題。丈夫在手機短信里曾表達過同意離婚的意向,細心的妻子將這類短信保存起來,并且還到公證處辦理了公...
離婚案例: 3月28日,在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庭上,一對夫妻鬧離婚,妻子拿出丈夫私密對話的錄音,還當庭播放“丈夫自拍”的視頻。
27歲的李夢婷(化名)年輕漂亮,丈夫周俊(化名)在市區經營多家服裝店,事業有成。婚后不久,李夢婷覺得周俊對她失去了興趣,每晚回家倒頭就睡。 去年7月起,李夢婷發現周俊對婚姻和家庭不忠,先后與五六名女性有不正當關系。李夢婷有一天在家里打掃衛生時翻看周俊的手機,發現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