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7年12月,陳先生和售房單位簽訂了一份購房協(xié)議,購買了一套房屋。1998年3月,陳先生和左女士登記結(jié)婚,婚后陳先生分兩次付清了房款。去年8月,左女士起訴要與陳先生離婚,并要求分割住房。陳先生認為,房子是婚前購買的,應該屬于婚前個人財產(chǎn)。
法院認為,涉案房屋是在婚前簽訂的購買協(xié)議,但協(xié)議的履行時間在婚后,而且陳先生也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自己兩次交納的購房款是來自。法院推定,該房屋應認定為。據(jù)此判決房屋歸陳先生所有,陳先生給付左女士房屋補償款15萬元。
【評析】
法律界網(wǎng)站認為,其實嚴格來說,這套房產(chǎn)不能完全說是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應該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陳先生在婚前付款的部分,另一部分是婚后陳先生分兩次付款的部分。其中其一部分屬于陳先生的個人財產(chǎn),不能分割,后一部分因為陳先生無法證明房款是自己的婚前財產(chǎn),所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這部分應該平分。所以房產(chǎn)歸陳先生,然后陳先生補償前妻一部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