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婚前的債權債務不因結婚而混同 合同法第106條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這就是合同法所謂的“混同”原則
夫妻之間婚前的債權債務不因結婚而混同
合同法第106條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這就是合同法所謂的“混同”原則。而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都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主體,他們是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組成的具有特殊身份關系的聯合體,但“夫妻”這個聯合體只是在特定情況和條件下,對外具有整體的性質,對內并不因為婚姻關系的建立,使夫妻雙方喪失各自獨立的人格,他們之間在婚前的債權債務不因結婚而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