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過錯方賠償法律咨詢 離婚損害賠償?shù)馁r償范圍
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是指無過錯方因另一方過錯行為造成的物質上的現(xiàn)有財產權益的損失,但不包括因離婚所受到的期待財產權益的損失,如遺產繼承權、保險受益權等。對于物質損害,一般以支付賠償金的方式承擔責任。
精神損害是指過錯行為導致婚姻破裂,由此給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這種離婚精神損害無需請求權人負舉證責任,只要加害人有上述嚴重過錯行為并且是導致離婚的原因,法律即推定這種精神損害存在。因此,離婚精神損害是“名義上的精神損害”,而不是“需證明的精神損害”。對精神損害,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過錯方除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責任外,還可以根據(jù)無過錯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于離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應如何確定,婚姻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指出:“涉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模m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由此,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應根據(jù)以下因素確定:
(1)過錯程度;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3)所造成的后果;
(4)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5)當?shù)厝嗣竦纳钏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