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陸美萍因與被上訴人歐偉堅(jiān)夫妻離婚后財(cái)產(chǎn)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法院(2005)三法民壹初字第12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判決認(rèn)定:原告陸美萍和被告歐偉堅(jiān)于1992年5月12日結(jié)婚,于1994年10月4日生育女兒歐志穎,于2004年10月25日在民政機(jī)關(guān)登記離婚,原、被告離婚時,簽訂了一份書面協(xié)議,其中對夫妻共同財(cái)產(chǎn)約定如下:1、富善路房屋由被告歐偉堅(jiān)名下轉(zhuǎn)移到女兒歐志穎名下,在女兒未成年前不能處分;2、被告歐偉堅(jiān)在離婚后兩年內(nèi)給付原告陸美萍10萬元。3、雙方?jīng)]有共同債務(wù)。在離婚協(xié)議中,雙方未明確記載有哪些夫妻共同財(cái)產(chǎn),但原、被告離婚后,各自在事實(shí)上占有一定的夫妻共同財(cái)產(chǎn),其中原告陸美萍占有:富善路車庫一間,車號為粵E/4B903的摩托車一輛,富善路房屋內(nèi)的空調(diào)、音響、彩電、手提電腦、冰箱等家私,賬號為20130268010022439的存款,余額為5285.54元,在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水西南證券營業(yè)部的股票,余額為35960。27元。被告歐偉堅(jiān)占有:涌邊路房屋一套,車牌號為粵EU2632號汽車一輛,以原告名義投資在佛山市誠正房地產(chǎn)評估咨詢有限公司的30%的股份,注冊登記資本為12萬元,賬號為476950801880140082的存款,余額為160.56元,賬號為3116020100150114168的存款,余額為28786.45元,賬號為3116029980104191995的存款,余額為28796.45元,賬號為440601100152456的存款,余額為66.01,賬號為20130176010200628的存款,余額為745.36,賬號為20130275010029337的存款,余額為30.32元,賬號為20130176010201122的存款,余額為21.81,賬號為2013027101020811477的存款,余額為1032元,賬號為2013821602000115926的存款,余額為10000元,賬號為4769508880101031382300的存款,余額為0.64元,賬號為4769508880101014008200的存款,余額為767.34元,賬號為4769505880101009260200的存款,余額為10.97元,賬號為3116050100150065058的存款,余額為19.88元,賬號為3116050100150070058的存款,余額為8.06元;賬號為440101100030109的存款,余額為891.86元,賬號為2013027201020309837的存款,余額為155113.09元,賬號為2013027301020729411的存款,余額為6153.52元,賬號為2013017616020023166存款,余額為20000元,上述銀行存款合計(jì)252604。32元。原、被告在訴訟中對部分共有財(cái)產(chǎn)的價值達(dá)成一致意見,富善路車庫價值7萬元,涌邊路房屋價值6萬元,粵EU2632號汽車價值13萬。原、被告離婚后,原告隨女兒居住在富善路房屋,被告居住在涌邊路房屋。被告在離婚后給付原告10萬元,并于2005年6月17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據(jù),載明:今欠陸美萍人民幣壹拾萬元整,欠款必須在2006年10月25日前還清,以前假如有其他欠條在她手上的一切作廢,實(shí)欠款是拾萬元整。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申請對富善路房屋進(jìn)行價值評估,評估結(jié)論為1441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