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確定探視的時間、方式的兩種途徑:“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確定探視的時間和方式上,明確規定了父母雙方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按照協議優先原則,父母應該通過協商確定探視的時間和方式。直接撫養一方的父或母應該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方便探視人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
《婚姻法》對探望權的規定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規定的要求看望不與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權利。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這是因為,基于血緣關系,夫妻離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子女,這種建立在血緣關系上的血親關系,不因夫妻關系的解除而消失,那種認為離婚后,子女同我共同生活,與另一方毫無關...
(1)明確探望權的主體。
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并與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的父母。由此可見,父母行使探望權是有條件的:首先,必須是已離婚,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其次,必須是與子女保持著父母子女關系的父母。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權的父母包括: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養父...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責任編輯:李小娟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婚姻法》的這一條,規定了探望權的以下內容:
一、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
案情
洪某、白某(原告)與董某(被告)系公婆與兒媳的關系。原告之子與被告董某與2000年3月登記結婚,于2002年生下一女佳佳(化名)。原告之子因車禍于2004年12月份死亡。此后,佳佳一直隨其母董某生活。洪某、白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探望權。
判決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原告洪吉義、白如華于每年寒暑假期間探望洪奧佳,被告董丙芹有協助義務。一審法院判決后,雙方當事...
家住蘇州金夏社區的一對老夫婦,因探望自己孫子被兒子的前妻告上了法院。5月30日,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調解了此案,但也引發出“”的一個新問題:孩子父母離婚后,爺爺、奶奶能探望他們的孫子女嗎?
老人的兒子三年前離婚,孩子由母親撫養。
老夫婦天天惦念著小孫子,三天兩頭去孩子媽媽處看孫子。那時,小孩與媽媽單獨住,孩子媽媽表示理解。一年前,孩子的媽媽。為避免新組建的家庭出現矛盾,孩子...
探視權是新修訂的婚姻法賦予夫妻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同時還規定了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是新修訂婚姻法對夫妻離婚后所新設定的一項基本權利和義務,也是這次婚姻法修改的最大意義之一。
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種探視權已經通過立法得以法制化,并在法律上賦予了強制執行的效力。
(一)探視權強制執行的難點。
一是由于是一種行為而不是金錢財物的給付,探視權的執行標的難以確定,探視權的執行內容是法律規定的一項權利,執行內容相對較為抽象,造成執行困難。二是缺乏法定執行措施,現有的強制措施,如查封、凍結、代為履行等均不能適用。三是執行協助義...
探視權廣義上泛指一方看望另一方的權利,婚姻法中規定的探視權具有特定的含義,是指基于血親或擬制血親關系的父母在婚姻關系解除后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沒有財產內容的一種探視、看望行為的權利。滬律網編輯對最近以來一些探視權案件進行分析,就探視權存在的問題及如何完善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探視權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第一,探視權主動實現難。婚姻法僅籠統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