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大娘與劉大爺是再婚夫婦,婚后二人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王大爺名下。劉大爺去世后,王大娘未經王大爺子女同意,將房屋賣與他人,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劉大爺子女以其侵犯共有人權益訴至法院。王大娘認為購買此房屋她出錢多,而且自己一直居住,其有權利處分房屋。
剖析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該房屋屬于劉大爺和王大娘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二人在買房時對房屋所有權的份額有約定,按約定份額共有該房屋。本案中,二人婚后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劉大爺一人名下,筆者傾向認為二人對房屋所有權的份額沒有約定。沒有約定,該房產屬于二人“共同共有”。又依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范圍是劉大爺去世時的個人財產,即遺產。該房屋是劉大爺和王大娘婚后的共同財產,首先劃分出劉大爺的個人份額,這屬于劉大爺的部分成為“遺產”。
繼承開始后,王大娘除了保留該房屋的一半所有權,同時與劉大爺的子女對該房屋的另一半即 “遺產”,享有同等繼承權。本案中各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對該“遺產”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按照法律規定,該房屋仍處于王大娘、劉大爺的子女 “共同共有”狀態。
再婚夫婦繼承房產的“尷尬”就在于,劉大爺的子女往往會要求通過析產繼承的方式與王大娘分割該房產。根據《繼承法》,王大娘、劉大爺子女可以對該房屋的“一半”(即“遺產”)均等分割。該房屋作為不動產,具有不可分割的屬性。為保障各繼承人的合法利益,各繼承人可以采用交易、折價補償的方式滿足各方要求。
但在本案中,王大娘未經其他共有人(劉大爺子女)同意,擅自將房屋賣與他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王大娘的行為屬于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侵犯了劉大爺子女的合法權益。劉大爺子女通過向法院訴訟主張權利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怎樣做,該房屋的交易是合法的。本案中,劉大爺去世后,如果王大娘出售該房屋時,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征求王大爺子女的同意后,再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這樣做,既保障了劉大爺子女的繼承利益;同時也保障了房屋買受人的利益。法律保障賣房人的合法利益,也保障買房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劉大爺子女作為共有人一方,無論何種原因,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都影響到房屋買受人的利益。
接下來要解決的,就是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改革開放初期出臺的《民法通則》認為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契約自由精神影響到立法,近些年出臺的《合同法》認為,這種合同不必然無效,是一種效力待定合同。劉大爺子女可以通過事后確認的方式,賦予該房屋買賣合同 “有效”的效力。
法律幫助各繼承人實現對房屋的合法所有權。私人合法所有權得到實現或確認,本身就是法律起作用的結果。私人合法所有權的實現除了確認所有權,還包括按照私人意愿進行合法交易,實現權利流轉。保障合法的交易行為和交易目的,也是法律促進社會發展的方式之一。合法利益得到保障,社會的公序良俗才能得到維護。(省人民檢察院太原鐵路運輸分院侯陸冉)(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