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擅自贈予“第三者”無效
案情簡述:
王先生與宋女士是一對夫妻。1990年5月,夫妻二人出資20萬元在某市購買了一套兩居室住房。王先生主要從事水果批發業務,在經濟交往中認識了一個外地姑娘張小姐,從此之后,倆人關系飛速發展,達到了一日不見如隔三秋的地步。但是,紙里包不住火,宋女士終于知道了丈夫有了外遇,便提出了離婚。王先生不想離婚,他向妻子承認了錯誤并信誓旦旦表示同張小姐斷絕來往,宋女士原諒了他??墒?,王先生并沒有像他說的那樣,仍和張小姐繼續來往并經常在張小姐那里過夜。1998年6月,宋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王先生離婚。
王先生看到宋女士下定決心要和他離婚,便偷拿了宋女士的印章并書寫了“贈予書”,在法院傳票未到之前到房屋交易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將這套兩居室住房贈予了張小姐。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提到財產分割時,宋女士才知道他們居住的房屋已被王先生贈予了他人,遂將王先生和張小姐一起告上了法庭。法庭審理后做出判決,王先生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侵犯了宋女士的所有權,其贈予行為無效。
案情分析
此案涉及的問題是夫妻一方擅自將共有房屋贈予他人的行為是否有效。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本案中王先生同宋女士出資購買的房屋屬于二人共同財產,雙方共同所有。對此房屋二人有平等的處理權。王先生擅自將房屋贈予他人侵犯了宋女士的財產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由此可知,王先生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其贈予行為無效。
此案還有另一個問題,即張小姐能否以善意第三人的理由要求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呢首先,張小姐明知受贈的房屋屬于王先生同宋女士共同財產而接受贈予,其不屬于善意。其次,她對于此房屋屬于無償取得。按照上述《意見》,只有第三人在善意和有償取得二者并存的情況下,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才受到法律的保護。顯然,張小姐兩個條件均不具備,因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防范對策
贈予行為在實踐中經常發生,接受贈予人應該查明贈予財產是否屬于共有情況,如未取得所有共有人同意而接受贈予,最終導致行為無效。而未經財產共有人的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權利受到侵害的財產共有人有權依法行使自己的所有權,主張處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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