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山縣吳女士因為與該縣醫藥公司簽訂了一份“烏龍”房屋租賃協議,導致房子裝修好后無權使用。為維護權益,吳女士將該公司訴上法庭。今年11月中旬,馬山縣法院審理查明,該協議書中所寫的房屋地址存在筆誤,判醫藥公司賠償吳女士的經濟損失1.8萬余元,并退還吳女士已交的2000元租金。12月17日,該判決已經生效。 早在2004年12月,吳女士就從縣醫藥公司租了一套房子,經營藥店。2007年,吳女士為將生意做大,打算增開一家診所,于是她找到縣醫藥公司,要求將藥店上面二樓1-2號兩間房屋,以及三樓整層全部租下來,并于2007年5月簽訂了相應的協議。 協議簽訂后,吳女士便將新租房屋2007年下半年租金2000元,支付給縣醫藥公司,隨后又投入資金,將新租房屋裝修完畢。今年4月,她將購買來的設備搬進診所。不料,正當她準備試業時,突然接到縣醫藥公司通知,稱她新租的房屋已租給他人,要她盡快將房屋里面的設備搬走。 “我們不是已經簽訂了協議嗎,怎么又要搬走?”吳女士對此沒有理會。不久,她卻發現她新租房屋的門鎖被人撬開,屋內的東西被搬到樓道中間擺放,而且屋里有人正對她已裝修好的房子重新進行裝修。吳女士立即找到縣醫藥公司,質問對方為何出爾反爾。 吳女士得到的答復是,協議書中寫的租房地址是白山鎮中學街476號樓房,而縣醫藥公司出租房的實際地址卻是白山鎮江濱路476號。由于以前從未看過對方房屋所有權證書,而且新租房屋的裝修已被破壞,吳女士只好將縣醫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雙方2007年5月31日簽訂的協議,返還房租費2000元,并要求縣醫藥公司賠償她的經濟損失兩萬余元。 馬山法院經三次庭審后查明,馬山縣醫藥公司只對位于白山鎮江濱路476號樓房擁有所有權,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書》中寫為中學街476號屬筆誤。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吳女士與縣醫藥公司2007年5月31日簽訂的《租賃協議書》,縣醫藥公司返還吳女士已支付的房租2000元,賠償吳女士經濟損失1.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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