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租賃市場在短期內出現較大的租金異常波動,政府即可授權干預。近日,市政府公布了修改后的《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并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此前草案中提出的“人均建筑面積不得少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7.5平方米”的群租房人均面積,并沒有硬性具體規定,也沒有采納征集意見時市民提出的“應對成套住宅租住人員的總數加以限制”,而是規定“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標準”,同時規定“不得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作為臥室出租供人員居住。”
公布的新規首次提出,房屋租賃期限內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縮短租賃期限、增加租金。本市鼓勵、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長期居住租賃合同,建立穩定的租賃關系。租賃市場在短期內出現租金較大波動等異常變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房屋)等行政部門采取必要的臨時干預措施,穩定租賃市場。
在房源方面新規也提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訂計劃,通過建設、收購等多種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賃房。本市鼓勵企業、個人投資建設公共租賃房。
新規規定,出租人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違反出租房屋限制條件的,責令改正,并可分別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或者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二是對于集中出租房屋的業主,當其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租住人員達到15人以上時,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專門的管理人員,設置監控、滅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設備設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
熱點解答
為何刪除“租房人均需超10平方米”
問:新規中為何首次授權政府臨時干預租房市場?
答:目前租賃市場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是租賃關系不穩定,出租人隨意調整租金、縮短租期,侵害承租人承租權,直接影響了租賃市場發揮居住保障作用。在國家房地產調控的大背景下,本市也出臺了限制購房的調控政策,今后大多數住房需求將通過租賃市場解決,因此通過立法規范租賃活動,保障承租人承租權利的必要性就顯得更加突出。
問:公開征求意見期間,草案規定了單位人均租住面積(建筑面積10平方米,使用面積7.5平方米)的群租限制條件,但此次公布的《規定》沒有規定具體的面積標準,而是授權有關部門制定,是什么原因?
答:征求意見期間,許多市民指出,對于較大戶型的住宅出租而言該標準仍顯過低,以此標準,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群租,仍可居住10人以上,群租問題帶來的擾民、治安、消防、安全隱患等問題仍十分嚴重,應適當提高人均租住面積。也有部分市民認為人均10平方米的規定較為苛刻,群租現象有合理性,主要是市場上存在大量低價租賃住房的需求,人均10平方米的限制過嚴,將對大批低收入群體的生活造成很大影響;還有部分居民對規定人均面積的限制標準表示反對,認為出租房屋只要符合治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條件就應允許出租,沒必要對單位租住面積進行限定。
通過分析研究各方面意見發現,通過人均居住面積的規定對群租加以限制是十分必要的,但對標準的確定爭議較大,無論如何規定,不同的利益群體對標準總會提出不同意見,并且標準的合理性也會隨著租賃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規定具體的標準也不利于隨著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調整。對此,現在的《規定》中沒有規定具體的人均居住面積,而是授權由相關部門制定,增強了標準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