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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汪,丈夫在2006年的一次車禍中喪生,我的生活從此也就沒了依靠,不得已我將臨街二居室的房子以每月1 200元租給外地人周某,自己在外面找了個地方,艱難度日。剛開始,周某都能按時交房租,但沒過多久,周某便以手頭緊為由拒付租金,后來干脆再沒有交納房租。我每次向他討要,他總以各種理由推脫,這種狀況,至今已有半年,算下來他欠我租金已有7000多元?,F在周某欲退租另租他處,我向他索要租金,但他還是說暫時沒錢,這讓我一時沒了主意。聽我一朋友說,我可以扣留周某的財物,要求周某在一定期限內還債,否則我可以將物抵債,并告訴我這在法律上叫留置。這時,我才想起周某有一臺電腦和一些衣物放在我出租房內,于是準備將這些東西搬走, 以促使周某還款。
請問: 我可以扣留周某的電腦和衣物嗎?我應怎樣維護自己的權利?
律師專線解答
汪女士,我們很同情您的遭遇,但我們必須公正地告訴您,對于周某所欠租金,您不能行使留置權。
我國《擔保法》規定,留置是指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權人按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可見,除了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可適用留置外,因其他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權不得適用留置,房屋租賃合同而產生的債權當然也被排除在外。因此,即使周某拖欠您的房屋租金,但您不能留置其財產。
盡管您不能行使留置權,但并不是說您就只能眼睜睜地看著周某逃避債務。如果周某拒不交納租金,您可以在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然后再向法院起訴要求周某償付所欠租金。當然您也可以在遞交起訴書要求周某償付租金的同時,申請法院對周某的電腦及財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以便法院的判決能夠及時有效地得到施行。
癥結所在
本問題的癥結在于咨詢者對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可以留置承租人的財產這一問題不清楚。
律師提醒與注意事項
討債也應以法律為依據!您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時,應使用合法的手段。否則,不僅維護不了自己應得的權益,還可能侵犯他人的權益,甚至還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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