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我將房屋出租給王先生后,因急需用錢,沒有通知王先生,就直接將房屋過戶給了趙女士。趙女士在收房時,發現王先生是房屋承租人。王先生不滿我把房屋轉讓給趙女士,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房屋買賣行為無效。請問,法院會支持王先生還是我? 解答:根據《合同
張先生:我將房屋出租給王先生后,因急需用錢,沒有通知王先生,就直接將房屋過戶給了趙女士。趙女士在收房時,發現王先生是房屋承租人。王先生不滿我把房屋轉讓給趙女士,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房屋買賣行為無效。請問,法院會支持王先生還是我?
解答:根據《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在該案中,如果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王先生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可主張該權利。如果已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張先生故意隱瞞該房屋出租事實,趙女士又不知情,法院從維護交易安全角度,一般會確認該房屋的現狀,由張先生向王先生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王先生可以繼續承租該房屋。
因此,在購買已經出租給他人的房屋時,一定要取得承租人的同意出售、放棄有限購買權的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