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0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干洗店轉讓協議,在簽訂協議的過程中被告堅持稱所用房的房東允許轉租,并稱其以電話的形式征求了房東的同意意見且又稱房東當時在外地不能參與轉讓事宜。后來被告把其與房東所簽的房屋租賃契約轉交給了原告后,原告發現該契約約定了在未經出租房(房東)同意準許的情況下被告是不準轉讓的,同時在被告簽訂的轉讓協議對原告來講顯失公平原告對協議內容有重大誤解。綜上所述,被告于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簽訂的轉讓協議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為無效協議,故此,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及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