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良好的物業管理,可以說是擁有高品質生活的前提,但由于目前物業管理水平的良莠不齊,接連不斷的物業糾紛實在讓人頭痛不已。那么業主在面對物業糾紛時應該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 停車位收費糾紛 按產權確定受益者 小區內停車位的收費到底歸誰?這讓家住東岳路某小區
擁有良好的物業管理,可以說是擁有高品質生活的前提,但由于目前物業管理水平的良莠不齊,接連不斷的物業糾紛實在讓人頭痛不已。那么業主在面對物業糾紛時應該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
停車位收費糾紛
按產權確定受益者
小區內停車位的收費到底歸誰?這讓家住東岳路某小區的業主摸不著頭腦,業主認為小區停車位屬于公共空間,其收費應歸小區全體業主共同所有,而物業公司認為公司對車輛進行了管理,此項收入應歸物業公司所有。
律師:小區內停車位的收費應按產權確定受益者,一般來說路面停車位除了物業公司的管理成本外,其它收益應為小區全體業主共有。自有產權的停車位,沒有公共收益,擁有停車位產權的業主所繳費的停車位物業費或管理費歸對車輛進行管理的物業公司所有。對于地下停車位如果業主購房款中不含地下停車位的公攤,則收益不屬于業主共有,開發商可以辦理停車位產權;如果業主購房款中含有地下停車位的公攤,則該項收益扣除物業公司的管理成本外,應歸業主共有。
同時提醒,為了在相類似的物業公共空間糾紛中能夠保障自身權益,建議購房者最好留下購房時的沙盤照片、廣告或宣傳頁,以備糾紛發生后可以做到有據可依。
物業費捆綁水電費
業主可投訴物業公司把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捆綁收取,若業主欠物業費,物業管理人員則不再代收水電費。六堰某花園業主王先生,就遭遇過這樣的煩心事。當時,王先生由于不滿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未取得資質就先行收取3個月的物業費,而且服務有瑕疵,從而拒交物業管理費。結果該物業公司以其不交物業費為由,也拒收水電費,從而給王先生的生活帶來麻煩。
律師:物業管理中將水電費與物業管理費捆綁收取,業主不交物業費或違背物業管理條款就停水停電屬“霸王條款”。水電屬國家公共資源,又是公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公共產品,享用這一社會公共資源是每一個公民應有的權利。物業管理公司將社會公共資源的水電費與物業管理費捆綁在一起,以停水停電手段,達到物業管理收費的目的。這種做法是不公平的,也違背了《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自愿協商、平等互利”的原則,是違背業主意志的單方面“霸王行為”。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業主與物業公司當初簽訂的合同當中,明確寫有物業公司有代收水電的義務時,業主可以憑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向有關部門反映,根據具體情況,明確權責,協調解決。
物業公司疏于防范
業主失竊理應賠償
明明每個月按時交納了10元錢的物業管理費,但家住三堰亨運集團家屬樓的邵女士,在10月11晚家中被盜抓捕小偷時,不僅沒有得到保安的幫助,事后物業公司反倒還以保安24小時值班已盡到職責為由,拒絕承擔邵女士和另外某被盜業主的損失。
律師:一般情況下,物業公司在業主交了物業管理的情況下,必須對小區公共設施的安全負責,如果業主與物業公司沒有在合同中明確注明,那么物業公司可以不必承擔,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受侵害的責任。但如果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損失系物業公司疏于防范而造成的,只要業主提供了物業公司未盡責的證據后,業主可以要去物業公司酌情給予賠償。
違約金抵物業費
購房者可拒絕
2005年9月份,吳先生在北京路某樓盤看中了一套商品房,當時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中,交房時間為2006年2月16日,合同上注明如逾期交房,開發商應支付違約金。后來開發商沒有如期交房,直到今年5月才通知他辦理入住手續。最近,吳先生向開發商提出支付違約金后,開發商稱違約金可折抵物業管理費,并許諾自入住后,物業公司可免收一年物業管理費。而吳先生表示只要違約金,結果雙方一直為此事僵持不下。
律師:物業管理費與違約金不能相抵。物業管理與開發商賣房是兩個法律關系,是不同的合同主體。從法律關系上來說,“延期交房違約金”與“物業管理費”不能相互抵消。而且根據《合同法》第84條規定了合同轉讓中的“債務轉移”行為,即“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也就是說,開發商對買受人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的債務,如果轉移給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即折抵一至兩年“物業管理費”,要經債權人購房人同意。購房者遇到這種情況可以直接拒絕。
另外,用物業管理費折抵延期交房違約金,還有可能侵犯小區其它業主的合法權利。所以提醒消費者,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應留存與開發商逾期交房相關的書面違約證據,以便在日后進一步處理該問題時能得到法律保護。
物業公司擅設廣告牌
業主可向法院起訴
家住柳林溝某單位家屬樓的劉女士反映說,物業公司在收取一定費用后,遂允許一廣告公司把廣告牌設置在居民樓頂上。她覺得物業公司的做法不妥,相關費用應歸住戶所有。
律師: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公司應征得該樓所有業主同意后,方可在樓頂設置廣告牌。如果沒有征得小區所有業主的同意,物業公司擅自讓廣告公司設置廣告牌,并取得收益,一旦情況屬實,小區任何一名業主都可提請召開業主大會進行商討。若問題仍未得到解決,只要業主大會2/3的業主同意,即可向法院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