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流產”,賣房者將中介人推上法庭 法院認為:中介人無責,收取的中介費不該退還
為人“牽線做媒”,不料好事將成時雙方卻“分了手”,中間人收取的“謝媒錢”是否該退還?昨日,記者從溫嶺法院了解到這樣一則信息,房屋賣方將為自己牽線搭橋的中介方告上法庭,為的就是讓中介方退還收取的6000元錢。
溫嶺市太平街道的陳某經營著一家名叫“八八中介”的房屋交易介紹所。2006年12月初,經陳某介紹,林某等四人決定將他們共有的一間營業用房出售給人陳某某。
在陳某的主持下,林某等四人與陳某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書。協議載明,房屋售價26.15萬元,由陳某某先付給四人定金共3.15萬元,協議在2006年12月9日前生效。如陳某某違約,定金歸四人所有,如四人違約,定金加倍償還給陳某某。無論如何,其中違約金的20%將支付給陳某,作為中介費之一。另外,大家還將轉戶日定于當年12月15日。之后,四人與陳某以及陳某某三方同時到該市辦證中心辦理驗證、公證、轉戶手續。買賣雙方約定,完成轉戶手續的同時,陳某某付給四人購房余款23萬元,買賣雙方各付購房款總額的1%,作為另一份中介費給陳某。協議簽訂后,四人收取了陳某某的定金3.15萬元。
不料中途,賣方四人與買方因協議發生了糾紛,導致三方不能到辦證中心辦理產權過戶手續。2007年5月間,陳某口頭通知四人,說陳某某已違約,他們已經收取的3.15萬元定金作為違約金,同時陳某向四人按20%收取了現金6000元(其實少了300元)。
今年1月24日,賣方四人以中介方陳某撰寫的房屋買賣協議存在瑕疵,導致買賣雙方發生糾紛為由,向溫嶺法院提起訴訟,稱陳某收取的中介費6000元系不當得利,要求其退還,并賠償各項損失4000元,合計1萬元。
法院認為,四原告與陳某及陳某某三方之間形成的居間合同關系,系自愿訂立,內容合法,應認定有效。居間人(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本案中是買、賣雙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陳某作為中介人,其主要義務是促成合同成立,至于合同約定的協助雙方辦理過戶手續只是合同的附隨義務,雙方是否繼續履行合同,并不在中介的掌控之中。現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時因故發生糾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法院查明其原因與中介陳某無涉,故四原告起訴稱陳某不當得利缺乏事實依據,也缺乏法律依據。為此,溫嶺法院于近日一審判決駁回四原告的訴訟請求,四原告沒有上訴,判決已于6月1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