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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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政辦發〔2009〕6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及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湘潭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2號)、《湖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38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的房屋租賃行為和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其承租房屋轉租的行為,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行政府定價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等具有社會保障性的房屋租賃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湘潭市房產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指導縣(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負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
市綜治、公安、消防、人口計生、勞動保障、工商、建設、地稅等部門及街道、社區應當按照政府主導、綜治協調、部門參與、社區聯動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房屋租賃服務、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房屋租賃活動應當遵循依法、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五條 房屋租賃實行房屋出租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應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變更、解除或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應在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后的10日內到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或注銷登記備案手續。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明;
(三)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以及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證明;
(四)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還需提供委托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六)屬于轉租房屋的,還需提供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書面房屋轉租賃合同及轉租房屋的承租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七)法律和國家政策及市人民政府規定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其登記備案:
(一)出租人對所出租的房屋未提供證明其擁有所有權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全體共有權人同意的;
(三)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國家安全要求、安全標準的;
(四)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屋租賃的;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對符合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條件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登記備案,并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備案證》)。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內,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發生變更的,承租人應當及時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房屋租賃變更情況說明,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