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是一名教師。母親于1988年病故,當時宅基地上留下樓房
【問】
我是一名教師。母親于1988年病故,當時宅基地上留下樓房一棟以及自留地、飼料地、樹木若干等。早在1986年該鎮原副鎮長建私房時已經侵占了我家的宅基地30平方米。1990年7月,我對舊房加固維修時,卻又遭到他家的無理阻撓,搗毀了維修現場,推倒房屋,搶去相機自行車,毆打我父子致傷。請問我母親留下的宅基地和房屋,子女有繼承權嗎?
【解答】
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繼承法》第3條也規定了可以繼承的遺產的范圍,其中包括房屋、林木等公民的合法財產。
你母親去世后在農村留有住房等財產,這些屬于遺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你是法定繼承人,對你母親遺留的房屋有繼承權,這個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雖然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但其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繼承的。而且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存續時間法律并無具體規定。
《民法通則》第75條第二款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承擔其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