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老家有一塊自留地,在當地位置相當好。現有一個人,倚仗自己在當地的特殊地位,利用村委會的名義在我家自留地上強行造房,請問該如何處理?另,我準備到法院起訴,目前該做哪些準備?謝謝
【解答】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另外,農村非農業用地還須符合當地的村鎮的規劃。
自留地是屬于集體的,要改變用途,須辦理手續。假如那戶人家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使用,則法律上沒有問題。集體應該為你家對換一塊自留地。此起訴比較困難,你可以按照上述規定查清楚再決定,只要有一個不符合法律規定就是違法行為。而且,你應該先找村委、鄉鎮府等尋求解決,否則法院有不受理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