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今年3月與上家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協議,因房貸政策變化,上家無力還清原有的抵押貸款,請金為其還貸墊資,并答應在房價上給予優惠。對優惠的誘惑,金覺得可以考慮,但咨詢了有關專家后他決定三思而行。上海東方正義律師事務所主任黃可磊律師為此提醒:下家為上家墊資有6大風險。
新政出臺后取消轉按揭,而中介機構墊資收取利息也被禁止。因此許多上家轉而求救于下家幫其墊資,甚至開出房價優惠來誘使下家。黃可磊律師認為,一般來說,墊資就是借款行為,墊資款的付出方可以要求受益方償還此項墊資款及其利息,但購房中的下家墊資情形就不同了,因為下家本身負有支付房款的義務,下家墊資行為形式上很容易被視為購買房屋的付款行為。下家自然也就很難針對作為已付房款的墊資款而要求上家返還,除非買賣合同因各種原因最終未能履行,下家才可以要求返還墊資款。顯然,下家墊資并不等于借款關系,墊資使下家代替上家承擔了此項義務以及由此產生的更多風險。
下家墊資歸納起來有兩類:
一類是下家未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易發生的四種風險。一是墊資時間過長而使墊資成本增加的風險;
二是上家的優惠承諾無法兌現的風險;三是上家違約而產生的風險;四是盲目相信房屋中介的“保證”所產生的風險。另一類是下家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易發生的兩種風險。一是下家向銀行申請的貸款最終未獲批準所產生的風險;二是下家申請的銀行貸款在放款時產生的風險。
黃可磊律師強調,下家墊資具有風險,而且防范風險的措施十分復雜,如有不誠信因素驅使,風險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墊資不宜作為,也不應提倡,如確有無法左右的原因造成墊資,最好是咨詢有豐富法律經驗的專業人員,并制定能最大限度規避和防范風險發生的合同條款來約束并制裁違約者,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墊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