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在房屋買賣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家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的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做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二、定金條款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1、“定金”與“訂金”。能發生雙倍返還的為“定金”。如約定“訂金”,則在一方違約時,不適用定金罰則。故購房合同中對“定金”的表述應明確,字面及解釋均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嗣后的該款收據內容表述亦應明確為購房“定金”,任何表述為“訂金”、“小訂”、“定錢”、“押金”、“保證金”、“信譽金”、“誠意金”、“意向金”、“代購金”、“違約擔保金”的做法,或對該款支付、收取的不一致表述,均有可能導致不適用定金罰則的法律后果。同時亦要避免合同與收據對“定金”表述不一致性。
2、買方交付定金作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擔保,應屬立約定金。作為立約定金,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并無關系,其生效是獨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即成立。買受人交付定金,有必要對定金性質予以明確:履約定金還是立約定金。如系后者,出賣方選擇拒絕訂立合同時,買受人只能接受雙倍返還定金的賠償。定金收據雖為合同,但無法承載規范的房屋買賣合同所具備的必要條款。故房屋交易達成意向,不僅需要擬定盡可能內容詳盡的合同,且應成為交付定金的前提。
三、如何合理約定購房定金?
如果房屋買賣中, 雙方基本達成意向,購房人繳納了定金,如果任何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則對實際交付的定金施行定金罰則,即:購房人違約則不能要求返還定金,賣房人違 約則需要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全款購房則資金充足,履行付款義務問題不大,那么就要著重防范賣方的違約行為,可以約定較高數額的定金,如總價20%,這 樣就加大了賣主違約的成本,促使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反之,由于定金罰則是把雙刃劍,因此如果貸款買房的買主,如果沒有較大把握辦理房貸,應當適當降低定金的支付比例,特別是目前銀行從嚴審核貸款的情況,一旦貸款無法辦理,那么如果沒有其他約定,將導致需要向賣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