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男女雙方在同一個單位,于1996年共同購買的單位集資房(有購房協議,單位為甲方,男方為乙方,而且只有男方的名字),1999年協議離婚時離婚協議規定房產權歸雙方共有,女方有居住權(女方一直住在老房內,男方另有住處)。2000年換發全市統一的新房產證,房產證上只有男方姓名。
2002年7月單位新集資房建成,單位與男方簽協議規定必須
1、以男方的資格購買該新集資房
2、老集資房由單位回購(即女方交出老房)并交回老房房產證
3、單位支持離婚協議中有關房產方面的內容
4、新集資房的房產證只能寫男方一個人的名字。
由于女方怕失去新房的產權,所以在2002年8月初補辦了新的離婚協議和老房的房產證,加入了女方的姓名并再次明確了新、老房的共有產權:男女各占50%。
問題1:補辦新的離婚協議和老房的房產證有無必要?
問題2:購新房的協議是否應該為單位與男女雙方簽訂?或在協議中明確男女雙方的利益?
問題3:新房的房產證是否應該寫兩個人的名字?
【解答】
你們的老房子依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你們在離婚時協議雙方繼續共同所有該房屋且由女方居住的約定是受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因此:
1.你補辦新的離婚協議和老房子的房產證有必要的。
2.我國法律規定單位集資房在5年內不能出賣,出賣時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你所述的單位現在有權與房屋的所有權人簽訂合約回購房屋,以回購房屋應付的房款沖抵新的集資房房款。既然所述單位已經提出承認離婚協議中有關房產方面的內容,則你和房屋的共有人可以商量確定是否還繼續共有新的房屋,如果共有則可以在與單位的購房協議中注明男女雙方的權利,如果不共有則可以由決定購買新房屋的一方補償另一方。
3.如果是男女雙方共有房屋則完全可以在房產證上注明雙方的姓名,單位無權不讓注明雙方的姓名。但是要符合我國法律對單位集資房行使所有權的規定。
法律依據:
1.《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第21條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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