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稅收
第一節 契稅
一、國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1997年7月7日國務院令第224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契稅。
(一)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所指: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二)稅率:
契稅稅率為3-5%。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三)契稅的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愁收、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4.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四)減征免征契稅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4、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五)其他有關規定
1.個人購買房屋開發經營出售的商品房,產權屬于個人的,均應照章交納契稅(《財政部關于個人購買商品房應照章征收契稅的通知》1990年9月4日)。
2.凡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外國企業和外國人,應依法交納契稅,其稅率按6%執行。華僑、港、澳、臺同胞用僑匯(或外匯)購買房屋,給予減半征收契稅的優惠。
二、遼寧省規定
(一)稅率:
遼寧省契稅稅率為4%。個人購買普通住宅的,稅率暫按3%征收。
(二)減免征規定(除國家規定外):
1.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
2.土地、房屋被縣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納稅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酌情給予免征或減征。
3.外國駐遼寧省的外交機構及其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
三、大連市規定
(一)1950年《旅大市契稅施行細則》規定,契稅稅率及應繳納契稅者如下:
1.買賣契稅:按賣價征收百分之六,由承買人繳納。
2.典當契稅:按典價征收百分之三,由承典人繳納。
3.贈與契稅:按現值價格征收百分之六,由承受人繳納。
4.交換契稅:按現值價格相抵其超過部分征收百分之六,由多余方面繳納。
(二)1999年9月27日大地稅發[1999]95號《關于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調整房地產市場及固定資產項目投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
1.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稅率1.5%。
2.購買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積壓空置商品住房應繳納的契稅在2000年底前免稅。(此項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4月19日財稅[2001]44號文規定延期執行到2002年12月31日)。
(三)2005年6月2日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大連市財政局、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大地稅發[2005]9l號文件規定,從6月1日起,市內四區享受優惠政策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