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費是指依據法律和法規,由有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向房地產法開企業、房地產交易各方和房地產產權人等收取的各種管理費、服務費、補償費等。房地產費并不是基于國家權力,而是基于政府機構實行管理和提供服務而向被管理者或被服務人收取的成本。根據有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房地產費主要有土地使用費(不含地租)、房地產行政性收費和房地產事業性收費。
房地產稅和費均表現為交納一定的金錢,但兩者性質不同。征收房地產稅的依據是國家稅收法法律法規,而收取房地產費的依據有些是法律,但大多數都是部門規章或地方法規、規章,有些甚至是收費主體自行決定的。收取房地產稅,只能是政府代表國家征收,而房地產費,可以由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等收取。更重要的是,房地產稅可以增加財政稅收,作為經濟杠桿,具有調節房地產市場和資源的作用。而收取房地產費,應當是政府行政管理或提供服務的成本,補充的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開支。
與房地產“稅”、“費”相關的,還有一個“租”的概念。地租則是指土地所有者將其所擁有的土地及與土地相關的房屋或其他附著物租給他人使用所取得的報酬,在我國地租主要表現為國家收取土地出讓金。這三個概念的界限非常鮮明,但實際操作中卻很模糊,三者之間具有較強的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