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房”買賣收限制背后的法理、法律規定
同樣是房子,為什么商品房可以自由買賣,而農民房卻要受到各種限制呢?實際上,我們在買賣房產的時候,往往忽略了一個事實,那就是建筑物是建造在土地上面的,也就是說,買賣一棟房子,除了買賣它的建筑物之外,還得買賣建筑物下面的土地,也就是說,房屋買賣合同中實際包括兩個買賣:建筑物買賣、土地買賣。而區別就在這里,下面詳述之。
商品房的土地來源一般是這樣的:原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國家所有的土地-->拍賣-->房地產開發商所有的土地-->建設、分割、銷售-->商品房業主所有的土地(小區業主共有)。在此過程中,商品房已經在拍賣階段向國家支付了購買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權。
而農民房土地卻大相徑庭,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也就是說,農民房所在的土地并非農民個人所有,而是屬于整個村集體、全體農民所有。村民想要建設農民房,并沒有土地使用權的拍賣程序,而需要通過申請宅基地的方式取得。而國家為了防止土地流失,又規定本村土地只限于本村村民申請。也就是上述原因,是的農村土地不能進入市場自由流轉,因為,房屋必須和土地結合才一起才有價值,這也就導致了農村房屋、即農民房不能自由流轉、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