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對于農村宅基地房屋、小產權房屋的買賣效力問題,一直存在著爭議,主要是尚未有明確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那么,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是否有效的問題,請看本文的相關案例分析:
案情簡述:無錫農民李某與王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王某系外省人,李某將自己的200平方米的農村宅基地房屋以9萬元的價格賣給了王某,并將房屋的房產證、宅基地使用證給了王某。雙方交易完成后,王某便入住該房屋至今,但一直未...
導讀:現在很多人進行農村房屋買賣后,被房屋出賣人起訴認定無效,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農村土地增值以及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等因素,房屋現價或拆遷補償價格高于房屋買賣價格,出賣人受利益驅動而反悔,有的要求直接收回已交付的農村房屋,有的要求與買受人共沾拆遷利益。那么,農村房屋買賣有效嗎?
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開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同志專門作出重要批語。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出席會議并講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以及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派員參加會議。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等中央國家機關代表,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
對于無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雙方當事人是否返還可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可以尊重雙方的意思選擇。
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上述法律規定并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應采取以下幾種處理方法:
(1)宅基地...
【基本案情】
2002年,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工委、管委會決定對XX自然村實施拆遷。原告汪大爺的自建農房屬于拆遷范圍。2002年1月16日,村委會與汪某簽訂一份《XX自然村農房拆遷補償協議》,該《協議》對拆遷補償事宜進行了約定。2003年9月底,原告汪大爺獲得村委會拆遷安置房一套,即X區XX號。2014年7月1日,原告汪大爺(作為甲方)與被告黃先生(作為乙方,為城鎮居民)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由乙方認購甲方所有...
一、司法機關處理農村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轉讓問題的幾種意見
由于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對此問題的規定不夠明確,在審判實踐中,司法機關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識存在差異,從而導致不同的裁判結果。從目前人民法院審理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情況來看,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有三種意見:
(一)合同有效。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方為無效...
農村集體土地是最基本的農業生產、生活資料,妥善處理農村房屋買賣糾紛對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試點。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要求“改革農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的新機制”,而同期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
一、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1、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情形
(1)出賣人和買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賣人和買受人均是同一個村的村民,那么該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買賣合同當然有效。
(2)買受人在買賣房屋時與出賣人不是同一個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將戶口遷入到該村。那么,由于買受人具備了同一個村村民的資格,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賣合同有效。
(3)房屋買賣合同經過多次流轉,最后流轉到...
危房改造是政府行為,屬于政府的階段性工作,一般情況下政府會設立臨時性的組織機構(政府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或辦公室)來組織實施,這類機構設在住建委或新農村建設辦公室。
居委申請程序是:農村申請危房改造需要這些程序: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家庭,戶主可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對初定危房改造對象予以公示后,再填寫申請表,并簽訂建新拆舊協議,一同上報鄉(鎮)政府。鄉(鎮)政府對上報材料進行...
危房改造補助標準:
按照以滿足農戶量基本需求為目的,優先改造量困難、最需求群眾的量危險房屋的原則,根據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總體規劃,各階段的改造對象為:2009年—201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一、二、三級危房;低保戶一級危房;困難房一級危房;一般戶一級危房;茅草房;“整縣推進”試點工程涉及的二、三級危房;2013年—2016年主要改造低保戶、困難戶、一般戶二、三級危房。
按照“群眾自建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