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契約是否有效?關鍵要看買賣是否合法。現將相關規定匯摘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
物權法視野下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
隨著《物權法》的施行和物權區分原則在法律上的確立,為處理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考途徑。
(一)物權法規范中的農村房屋
1、農村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為兩種不同的物權
在我國的《物權法》中,農村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屬于兩種不同種類的物權,前者為所有權,后者為用益物權。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房屋所有權的設定、變動與宅基地使用權的設定、變動遵照...
一些村民將房屋賣與外村村民或城鎮居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顯然,村民無權申請使用其他村集體的宅基地,城鎮居民無權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
村民將...
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適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誠實信用,農村房屋買賣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而目前有關土地管理法規關于農村宅基地流轉的規定皆為禁止性規定,而不是強制性效力規范,不能以此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而房屋出賣方在違規出賣房屋獲得利益后,因土地升值、拆遷補償等原因主張合同無效,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如確認此類合同無效,將嚴重損害社會的公序良...
導讀: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由于農村房屋法律定位模糊,農民對其自有房屋是否有處分權在立法上存在矛盾,導致在實踐中帶來很多社會問題。糾紛也越來越多,那么這樣的情形我們該怎么辦,這些都是我們目前需要關心的,由滬律網小編為您整理。
農村房屋買賣糾紛
1、農村房屋買賣的合法性
現行關于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只適用于城市,專門針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沒有,因此我們只能根...
前言
伴隨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拆遷進程加快、農村人口城市化,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引起的利益糾紛漸漸浮出水面。有些是幾年前發生的買賣行為,有些甚至是十幾、幾十年前的買賣行為;購買者中有本村或外村村民,也有的是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出賣方中有的仍在農村生活,有的本身也已經成為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規定雜亂、理解各異,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判決千差萬別,筆者在此嘗試對...
案情?李甲為某村村民,因經商需要全家將戶籍遷到城關某村,2001年4月經協商將自家的住宅房一套賣給了同村的張某,張某隨即付清房款并入住李甲的住宅房,李甲年底回家過年,因未將住宅房賣給堂弟李乙,受到父母的責怪,在家過年期間與李乙達成賣房協議。2002年4月,李乙到縣土地部門辦理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隨即要求張某搬出原李甲的住宅房,張某不同意。2002年8月,李乙到人民法院狀告張某侵權,要求張某搬...
【內容提要】在農村房屋買賣領域,一個突出的變化,就是購買主體由以前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擴大到外村村民甚至城鎮居民。如何解決好這一變化引發的新問題,已成為當務之急。筆者通過對相關立法、實踐的思考,認為對于此種農村房屋買賣只能是宜疏不宜堵。但宅基地使用權連同房屋所有權轉移應受一定限制,法律對此應作出明確規定,以便對農村房屋買賣加以引導,從根本上減少糾紛的產生,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及和諧社會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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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2年1月7日,原告生某與被告吉某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協議,原告以20余萬元將三間兩層農村民房出售給城鎮居民被告,該房土地使用權權屬性質為集體所有。協議簽訂后,被告付清購房款。原告按約將該房土地使用權證及建房許可證等交給被告,并從該房屋中遷出并由被告居住使用至今。房屋交付后,被告對該房重新進行了裝潢、建設和修理并曾要求原告協助辦理土地和房產過戶手續,但一直未辦理相應過戶手續。近期,因該房拆遷...
一、農村房屋買賣、轉讓及其糾紛產生概論 (一)農村房屋買賣、轉讓的社會經濟基礎 所謂農村房屋,是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主要為村民私有的住宅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如村委會辦公用房、企業廠房、倉庫、其他公益事業用房等。 農村房屋買賣、轉讓從社會經濟上分析,有其必然性。因為物的價值在于利用和流轉,農村房屋與城鎮房屋一樣,也必然存在...